“郎”与“夜郎古”商标纠纷最新进展:夜郎古已向四川省高院上诉

2024-11-18 22:02 孟雪 中国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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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和夜郎古酒业的商标纠纷案迎来新进展。

11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在社会层面,随着一审判决书详细内容的曝光,曾参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起草工作的魏启学等多位法学界专家均认为“夜郎古”对“郎”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不合理,且一审违反了正常的审理程序。众多行业专家、消费者和酒业协会对夜郎古酒业发出声援与同情。

二审会否发生反转?法学专家们的意见给该案的未来走向留下了想象空间。

《商标法》起草者魏启学:一审事实认定商标判断有误

11月7日,郎酒诉夜郎古酒业商标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郎酒胜诉,该案引发法学界专家和学者热议。

随着一审判决书长达百页的详细内容曝光,10天以来,包括曾参与起草《商标法》《专利法》的泰斗级专家魏启学、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教授孔祥俊、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杨明等在内的多位法学专家,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了专业性分析与解读,做出了趋同一致的看法:“夜郎古”与“郎”商标不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

“夜郎古”与“郎”商标不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

市场对夜郎古酒业也给予了更多的同情与支持。诸多白酒行业专家、协会、消费者也认为夜郎古酒与郎酒一眼能分清,双方品牌区别明显,质疑郎酒有“商标霸凌”之嫌。

11月18日,夜郎古酒业正式提起上诉,鲜明地表示了自身立场。而诸多法学专家对一审判定的质疑,也让夜郎古酒业对二审公正性怀揣更多期待。

魏启学认为,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一审法官应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含义等多维度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抓住“郎”。“夜郎古”整体上与“郎”不一样,且两者的包装、瓶身设计在市场上也不发生混淆。因此,一审法官对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孔祥俊、陶鑫良等法学教授与魏启学的观点高度一致。

孔祥俊认为,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陶鑫良认为,“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夜郎”的义与形首先凝结在一起,人们通常视为一体,不作拆分。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致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一审违反审理程序

除此之外,多位法学专家还认为,一审法院违反了审理程序。

“夜郎古”商标于2005年申请注册,郎酒曾对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于2011年驳回了郎酒的异议并核准了“夜郎古”商标,该商标合法有效存续至今。

魏启学指出,一审法院判决流程不符合程序。夜郎古的商标或者说专利,是由中国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权利绕过中国商标局把它撤销。郎酒应先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夜郎古”商标,之后再诉夜郎古酒业侵权,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正确做法。

事实上,在2015年至2022年郎酒与蔺郎的商标侵权案中,郎酒与蔺郎均走过“先行政审,再民事诉”的完整流程,郎酒对这一审理流程并不陌生。

在该案中,2015年郎酒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蔺郎第1647532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6年5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蔺郎商标予以维持,后郎酒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对郎酒的诉求予以支持。

2019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蔺郎第1647532号商标无效。后蔺郎就该裁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驳回了蔺郎的起诉。

但郎酒与夜郎古酒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却做出了迥异的审理流程。

根据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受理此案的原因是,“夜郎古酒”改变了注册商标“夜郎古”的显著特征(“夜郎古”后加“酒”字),属于对“夜郎古”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因此不适用《民诉法》“先行政审,再民事诉”的规定,因而受理并裁定了此案。

但陶鑫良认为,正如“剑南春”注册商标标注为“剑南春酒”的使用,仍然是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标注为“夜郎古酒”的使用,也是规范使用。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因此程序上由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而仍应遵循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先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天价判罚创行业纪录,法学专家:判罚金额依据不合理

除了前述两个质疑点,法学界专家还认为,天价判罚金额缺乏合理依据。

一审裁定夜郎古酒业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为1.95亿元,计算方式为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利润率×商标贡献率,以郎酒方提供的、已被夜郎古官方店铺删除的宣传数据“夜郎古酒·大金奖”销量3000万瓶、“夜郎春秋”销量1500万瓶,商标贡献率以30%进行计算。而未采纳夜郎古提交的销售收入审计报告和商标贡献率报告。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杨明认为,该案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缺乏逻辑和常识。一方面,该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夜郎古酒业使用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另一方面,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

事实上,总体1.96亿元的判罚金额,远远超出了白酒行业同类案件的判罚金额。即使是针对“茅”和“台”的商标侵权案,法院判决也以数十万元赔偿金额居多,少有百万元以上赔偿。

而2015年至2022年郎酒诉蔺郎商标侵权案中,据媒体报道,2018年至2022年期间,郎酒共提起诉讼8起,其中已执行完毕4起,执行判赔金额133万元。二审已判决未执行2起,判赔金额共计180万元。这些金额与1.96亿元也相去甚远。

除了法学界专家,有律师也对媒体表示,一审判决是以一套空洞的概念逻辑,演绎得出了一个颠覆公众认知的结论。并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在一审和二审相加不短的时间里,夜郎古酒业已经倍感郎酒全方位碾压下的巨大压力。

据悉,除了此案,郎酒还在四川本省和省外多地法院提起系列诉讼,对夜郎古酒业形成“围剿”。在这些诉讼中,郎酒同样认为“夜郎古”商标中的“郎”存在超越“夜郎”自身第一含义显著性的客观实际,因此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郎酒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夜郎古酒业相关账户,致使夜郎古酒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由此,业内人士分析,夜郎古酒业提起上诉的原因不言而喻,一是其坚信“夜郎古”商标独立、合法,不应被判定侵权;二是据闻夜郎古酒业年营收仅不过2亿元,天价判罚金额一旦执行,其将面临倒闭的绝境。且企业更名的判罚意味着重建全新品牌,在当下高度竞争的酒业环境下难比登天,夜郎古酒业唯有放手一搏。

另有白酒行业人士担忧,1.96亿元的天价赔偿可能在整个白酒行业乃至更广泛的商业领域引发不良的示范效应。

该案纠纷化解无非两种渠道,一是等待二审审理和判决,二是双方放下成见、友好协商。截至目前,已有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和遵义市酒业协会等先后声援夜郎古酒业,并呼吁双方秉持和谐共生理念,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共同促进赤水河流域酱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郎酒与夜郎古酒业能否友好协商?二审会否反转一审判决?夜郎古会否如蔺郎一样,成为众多倒在“郎”商标侵权诉讼下的又一家酒企?答案有待事件后续发展而定。